渭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职责的部门,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