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