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节 其他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文明低碳方式举办婚庆、庆典和祭祀等活动。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