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移动源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联动执法和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