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