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移动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时,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合理划定机动车限行区域、时段,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