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时,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合理划定机动车限行区域、时段,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