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移动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事业,规划、建设和设置有利于公众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步行或者使用非机动车的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自行车租赁服务、充电加气等基础设施,实施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降低机动车出行量和使用强度。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