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移动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水务等部门按行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