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