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优先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和低排放环保工艺,采取防爆、防静电等安全措施,安装、使用治理效率高的污染防治设施,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无法密闭或者不适宜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一)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橡胶、制药等生产;

(二)燃油、溶剂等油类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生产;

(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产品使用;

(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