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和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排放标准。

水泥、炼焦化学、钢铁、有色金属、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陶瓷和砖瓦等大气污染重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当符合《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