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大佛寺石窟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文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危害文物安全、破坏文物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