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咸阳市、彬州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大佛寺石窟及其附属文物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咸阳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煤炭工业等部门,以及彬州市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佛寺石窟及其人文景观、自然生态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大佛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大佛寺石窟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保卫、陈列展示、文化旅游、修缮保养、科学研究、价值传播等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