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咸阳市人民政府、彬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大佛寺石窟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对考古研究、文物修缮、修复、陈列展示、宣传教育、文化创意等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

咸阳市人民政府每年从本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中给予大佛寺石窟保护项目必要的补助;彬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大佛寺石窟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大佛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的事业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文物保护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咸阳市人民政府、彬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并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大佛寺石窟保护的配套政策措施。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