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大佛寺石窟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工程建设的风格、色调、高度、密度以及建设项目的性质应当符合大佛寺石窟保护规划等规划要求,与大佛寺石窟的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