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彬州大佛寺石窟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大佛寺石窟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在保证大佛寺石窟安全的前提下,必须依法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