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彬州大佛寺石窟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在大佛寺石窟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文物保护工程,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经依法审核批准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一)新建、改建、扩建大佛寺石窟保护设施;(二)实施修缮、保养文物工程;(三)铺设通讯、供电、供水、排水等管线;(四)设置防火、防雷、防盗设施和修建防洪工程;(五)其他有关大佛寺石窟保护的建设工程。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