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大佛寺石窟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画、涂画、张贴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文物的;

(二)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进行拍摄的,或者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的;

(三)挖山取土、采石、采砂、开矿,修建坟墓,堆放垃圾、排放污水等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的;

(四)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的;

(六)焚烧秸秆、草木、垃圾,或者在非指定地点吸烟、燃香等行为的;

(七)损坏水电气、通信和防雷、消防、安防等设施设备的;

(八)擅自测绘文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拓印大佛寺石窟雕刻品的;

(九)未经批准使用无人机或者其他航空器低空飞行的;

(十)其他影响文物保护、文化传承利用和破坏历史风貌、周边自然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