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中医药发展促进条例第三条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药发展促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