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在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辖区内中医药的推广、应用,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健康服务中的作用。

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在本区域内履行中医药发展促进职责。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