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大数据、人工智能融入中医药产业、中医药服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文化传播和对外交流合作,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推进中医药数据共享、流通和复用。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将中医药信息化建设纳入医院建设规划,推进智慧化、数字化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