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中医药发展促进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疗保障支付政策,推行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推广中医诊疗优势病种,开展中医疗效价值付费、中医特色支付、中医日间病房付费,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将符合条件的中药制剂和非药疗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