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疗保障支付政策,推行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推广中医诊疗优势病种,开展中医疗效价值付费、中医特色支付、中医日间病房付费,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

将符合条件的中药制剂和非药疗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