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未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服务功能开展活动、开展活动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终止运营服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