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完善养老服务人员培养政策,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完善教学培训内容和标准规范,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养。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