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闲置的非住宅房产可以用于养老服务;实行委托运营的,按照稳定经营预期原则确定租期;运营方有较大投入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国有企业参与养老服务完善分类考核评价机制。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