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及其内设医疗机构和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支持范围。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