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制定分级照护服务计划并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进行动态调整。分级照护服务计划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并作为服务及收费的依据。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前通知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并进行妥善安置,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并适时更新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