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本市新建养老机构应当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支持建设专门面向失智老年人的养老机构,或者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失智照护专区,提高失智照护能力。护理型床位及失智照护专区认定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