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鼓励市场主体建设充分开放、公平竞争、高效规范的商业化养老机构。商业化养老机构收费应当与提供的养老服务内容、标准相适应,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或者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监测机制,定期公布收费水平信息。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