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普惠性养老机构应当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并执行本市规定的运营规范、服务标准,在基本服务收费参考区间内收取费用。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普惠性养老机构支持政策,加强收费引导管理,设置收费参考标准。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其残疾子女共同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政策支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