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养老机构包括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办养老机构、享受政府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的普惠性养老机构、商业化养老机构等。各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投资兴办一所公办养老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兜底保障性供养服务。在做好兜底保障基础上,向符合条件的其他老年人开放空余床位。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适时调整开放床位入住条件、补贴和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