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建设。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设置互助员或者互助团队,为有特殊困难的农村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代购等养老服务。

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建设管理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