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及时了解其居家生活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帮助,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养老专业机构及其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类资源和力量,通过上门入户、电话视频、远程监测等方式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定期探访。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