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及时了解其居家生活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帮助,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养老专业机构及其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类资源和力量,通过上门入户、电话视频、远程监测等方式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定期探访。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