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统筹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将闲置的工业厂房、商业设施、办公用房等存量设施改造为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标准的养老服务设施。

市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消防监管等部门应当制定存量设施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相关操作办法。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