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更新范围,推动建成区内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功能持续完善。

建成区内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方案,通过改造或者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补充。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