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更新范围,推动建成区内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功能持续完善。建成区内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方案,通过改造或者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补充。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