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第十九条有效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验收、交付,并及时投入使用。市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科学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建筑消防、防洪、抗震等标准,制定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标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