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和红十字会,以及养老服务行业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挥自治功能,协助开展养老服务工作。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设立慈善信托、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公益性养老服务,开展各种形式的敬老、爱老和助老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