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推进无障碍环境认证和养老服务认证,健全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