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完善养老政策措施和服务标准,加强养老服务监督和安全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相关工作,指导养老机构等落实社会保险和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配合开展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相关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完善老年人医疗保障政策措施,协助开展医养结合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商务、农业农村、金融管理、文化和旅游、体育、应急管理、消防监管、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