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保障第九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培养女干部,并按有关规定选拔和任用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应当有计划地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领导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其推荐意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