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保障第十条已修改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性在入学、升学、专业录取、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规定限制性条件或者对女性提高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