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