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等妇女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依法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职责的,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