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保障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有权向公安机关、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请求保护。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任何单位和公民有权依法予以劝阻、制止,向公安机关举报。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组织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在接到受害妇女投诉后,应当劝阻、调解;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制止,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