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保障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禁止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伤害身体和精神的手段,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