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有权向公安机关、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请求保护。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任何单位和公民有权依法予以劝阻、制止,向公安机关举报。

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组织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在接到受害妇女投诉后,应当劝阻、调解;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制止,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