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保障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买卖女婴。禁止谎报、瞒报女婴死亡、失踪。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