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保障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一)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侵害女性;(二)非法搜查妇女身体;(三)拐卖妇女;(四)其他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