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财产权益保障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