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财产权益保障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和股份制章程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